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诉被告梁**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诉讼。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杨**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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