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华诉被告肖**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曾*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曾*负担(已预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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