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雷**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邓*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宣判前,原告张**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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