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唐**,熊**与蒋**,曾垂兵等健康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熊**与被告蒋**、曾**、曾**、谭**、刘**、蒋**、曾**、重**学院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唐**、熊**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唐**、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唐**、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唐**、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