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熊**与被告蒋**、曾**、曾**、谭**、刘**、蒋**、曾**、重**学院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唐**、熊**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唐**、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唐**、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唐**、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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