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与被告周某某、周**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某于2014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梁某某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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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陈**,中国人民财**庆市分公司等健康权一审民事案件用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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