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与被告张**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曹**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曹**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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