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王**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予以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
张**与陈**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贾**、汪**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马**与石**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吴**与刘**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张*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刘**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案件用判决书
刘**与陈**,中国人民财**庆市分公司等健康权一审民事案件用判决书
周**,毛*等与重庆**限公司健康权再审审查裁定书
黎**与毛启有健康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曹**与张**健康权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