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马**诉石永洪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于2014向本7月29日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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