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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陈**,中国人**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意外健康保险营业部等健康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陈**、重庆市永**责任公司、中国人**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75元,由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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