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陈**、重庆市永**责任公司、中国人**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75元,由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张**与刘**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案件用判决书
刘**与陈**,中国人民财**庆市分公司等健康权一审民事案件用判决书
周**,毛*等与重庆**限公司健康权再审审查裁定书
黎**与毛启有健康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曹**与张**健康权民事裁定书
张**与雷**健康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重庆市**)有限公司健康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唐**,熊**与蒋**,曾垂兵等健康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朱**与姜**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周**与重庆市**)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