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张**、张**、陈**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元诉被告张**、张**、陈**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元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刘**撤回诉讼。

本案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刘**承担(已缴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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