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元诉被告张**、张**、陈**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元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刘**撤回诉讼。
本案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刘**承担(已缴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杨**与肖**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保诉张*、陈**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崔*健康权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某某与蒋某某健康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马*健康权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陈**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贾**、汪**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马**与石**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吴**与刘**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张*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