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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与重庆齐**限公司健康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段**与被告重**化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段**于2014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段*凤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段**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18元,由原告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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