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文诉被告魏**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文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雷**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雷**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黄*与娄**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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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重庆市**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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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刘**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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