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翔诉被告向*、冉*、张**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翔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31元,由原告王**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