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郑**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25元,实收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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