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颜**与被告重庆市永川区中山路办事处瓦子铺村槽房院子村民小组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颜**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颜**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颜**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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