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易**与被告陈*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易**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易**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易中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0元,减半收取355元,由易中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周**与张*健康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颜**与重庆市**道办事处瓦子铺村槽房院子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钟**与重庆市**道办事处瓦子铺村槽房院子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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