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易**与陈*健康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易**与被告陈*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易**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易**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易中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0元,减半收取355元,由易中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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