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廖**与被告周**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廖**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廖**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廖**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廖**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周**与张*健康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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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与重庆市**道办事处瓦子铺村槽房院子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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