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与被告重**限责任公司、重庆市荣**有限公司、吴**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潘**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潘**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潘**撤回对被告重庆市**责任公司、重庆市荣**有限公司、吴**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1120元,实收25元,此款由原告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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