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赖**与刘**,刘**健康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赖昌兴与被告刘**、刘**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赖昌兴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赖**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赖昌兴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1217元,实际收取1217元,由原告赖昌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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