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赖昌兴与被告刘**、刘**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赖昌兴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赖**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赖昌兴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1217元,实际收取1217元,由原告赖昌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上诉人汪**与被上诉人余*健康权纠纷一案
上诉人杨x与被上诉人漆x健康权纠纷一案
上诉人余**与上诉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司)、何*、冯*和健康权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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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吴**与被上诉人刘**健康权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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