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明诉被告重庆**有限公司荣昌分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明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系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25元,实际收取25元,由原告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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