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申**与被告重**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申**于2015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申**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申**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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