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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梁**为与被上诉人叶**及原审被告梁*、唐**健康权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梁**为与被上诉人叶**及原审被告梁*、唐**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2011)荣法民初字第2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梁*、唐**赔偿叶*英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共计25000元,此款在2011年6月5日以前支付10000元,余款15000元在2011年12月31日以前付清。若梁*、唐**逾期未支付,则按原审判决确定的金额32636.17元履行赔偿义务。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负担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369元,减半收取185元,由梁*、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以上调解协议的内容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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