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苗均平因与被上诉人王**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3)长民初字第031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由苗均平赔偿王**19386.94元;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王**负担。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本调解书生效时苗均平赔偿王**36000元;
二、双方本案纠纷全部了结,再无其他争议。
一审案件受理费2664元,由王**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85元,减半收取为142.5元,由苗均平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