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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焦文章、张**健康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杨**因与被申请人焦文章、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西民二终字第018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杨**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赔付不合理;因张**在焦**乱收费,重复收费与杨**理论时发生争执并殴打杨**作了见证人及拉架(2012年7月2日)后,焦**将张**列为被告,剥夺了其见证人作证的权利;再审申请人在一审庭审前就提交了调查取证申请,申请调取焦**的考勤,工资明细及派出所的报警,出警与询问笔录,用以证明二审上诉人没有实施打人行为。焦**正常上班没有误工损失,焦**也没有提供自己的误工损失及工资收入的事实。但一审法院没有调取,且在没有证据证明焦**住院误工及工资收入的情况下,妄自裁判。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焦文章提交意见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杨**对焦文章侵权行为成立,未公(徐)决字{2012}第27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证人证言,足以认定杨**故意对焦文章实施了殴打侵权行为的事实。杨**对焦文章实施的殴打侵权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身体健康权,造成了原告的肋骨骨折(左侧第三前肋)、肺挫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左膝关节腔积液并引发高血压,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住院30天,共产生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和后续治疗费共计:116732.70元,此项损害事实有诊断证明、住院病案、出院记录、医疗费用凭证和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明。一、二审法院依据事实及有关法规做出的判决,并无不当之处,请求依法驳回再审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根据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未*(徐)决字(2012)第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事实及其他证据认定,杨**与焦**因物业缴费分歧发生厮扯,致焦**受伤事实清楚。原审中杨**申请对焦**左侧节第三根肋骨骨裂、肺挫伤的受伤原因、时间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焦**的上述伤情符合直接暴力所致的特点,属新鲜损伤。综合分析以上证据后原审认定杨**致伤焦**事实成立、并依法判令杨**对焦**承担责任是正确的。杨**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楚,审判程序不当及适用法律错误的申请再审事由依据不足,不能成立。

综上,杨**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杨**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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