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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张*健康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王**因与被申请人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西民二终字第014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王**申请再审称:由于长**派出所对王**受伤之事长时间未予处理,所以,王**于2012年向新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人身伤害赔偿,该院作出(2012)新民一初字第01526号民事判决,以王**起诉超诉讼时效及所谓举证不能为由驳回起诉。王**不服上诉西安**民法院,该院以(2013)西民二终字第01465号民事判决,错误的维持了一审的判决。

申请人王**认为,一、二审判决根本无视最**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和举证责任规定,枉法裁判。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原审已查明的情况看,涉案纠纷发生在2009年9月5日。次日,王**拍片所示腰椎内固定螺钉断裂,9月8日住院,当月即出院。但王**2012年7月才以遭受张*伤害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张*承担赔偿责任,显然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对王**所称,其一直在等待公安机关的处理结果的陈述,依据不足。因此,本案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

综上,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王**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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