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诉过勇健康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王**诉过勇健康权纠纷一案,调解生效后,权利人王**依据(2015)陇民初字第00505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之内容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依据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过勇赔偿王**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200元,并申请自2015年6月20日起至执行完毕期间的延迟履行利息。本院向被执行人过勇发出执行通知后,被执行人过勇与申请执行人王**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王**自愿放弃迟延履行利息。被执行人过勇自动履行了1200元的给付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陇县人民法院(2015)陇民初字第00505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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