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聂*甲与被告**中心小学、洋县**完全小学、聂*丙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聂*甲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聂*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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