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聂**与洋县**心小学、洋县**完全小学、聂牟丙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聂*甲与被告**中心小学、洋县**完全小学、聂*丙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聂*甲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聂*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