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与被告翟**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何**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何**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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