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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何**与被告翟**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与被告翟**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何**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何**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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