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受理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程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王某某自愿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张某某诉李某某健康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杨**与胡**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姜**与姜*、张**健康权纠纷一案
牟**与陈**健康权纠纷一案
谯**与陈**、谯小理健康权纠纷一案
原告贺某某与被告马某某、徐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聂**与洋县**心小学、洋县**完全小学、聂牟丙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强**与被告余*、余**身体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何**与被告翟**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雷*与被告张某某、张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