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强**与被告余*、余**身体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强**自愿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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