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雷*与被告张某某、张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雷*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雷*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合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张某某诉李某某健康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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