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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呼*甲与被告员某甲、宋**、大荔县某初级中学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呼*甲与被告员某甲、宋**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呼*甲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中主动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呼*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呼某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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