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呼*甲与被告员某甲、宋**、大荔县某初级中学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呼*甲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大荔县某初级中学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中主动撤回对被告大荔县某初级中学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呼*甲撤回对被告大荔县某初级中学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张某某诉李某某健康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程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贺某某与被告马某某、徐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雷*与被告张某某、张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惠某某与被告朱**、朱*乙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聂**与洋县**心小学、洋县**完全小学、聂牟丙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强**与被告余*、余**身体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何**与被告翟**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胡*与熊**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