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甲忠诉被告安*已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甲于2015年5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安*甲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甲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安*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王**与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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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爱东、张**与孙**因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宋**与宋**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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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后某某、后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某与丁*甲、丁*已、丁*丙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