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秦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秦某某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秦某某申请撤诉,属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秦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秦某某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王**与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赵**与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甲与王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后爱东、张**与孙**因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赵**与赵**因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宋**与宋**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某与张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甲与安*已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某某与陈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某某与后某某、后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