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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与张**、刘**、张**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红诉被告张**、刘**、张**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韩*红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自行协商达成协议,即由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等人民币1500元。被告已付清赔偿款,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韩*红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韩**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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