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曾**因与被上诉人曾来相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2014)崆民初字第19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曾**及其委托代理人罗**,被上诉人曾来相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曾世*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上诉,按原判决执行。
一审法院认为
经本院审查认为,曾世*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曾**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曾**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