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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人李**、庄金花与被申诉人王**、王**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诉人李**、庄**与被申诉人王**、王**健康权纠纷一案,华**民法院于2014年5月29日作出(2014)华*初字第39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庄**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4年8月25日,甘肃省平凉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平检民(行)监(2014)62080000011号民事抗诉书,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对本案提出抗诉,本院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指令华亭县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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