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案由:健康权纠纷。
原告余**与被告程**、赵**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再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时,知被告程**、赵**已回山东省,致案件无法开庭审理。原告余**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5元,减半收取277.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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