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边*伟诉被告刘**、刘*、刘*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米**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边雄伟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边雄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92元,减半收取996元,由原告边雄伟承担。
裁判日期
二0一四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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