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认为,原告魏**与被告任沈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不明确,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款、《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魏**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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