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5月27日受理了申请人姜**、李**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姜**之子姜**与申请人李**之子李*因健康权纠纷,于2014年7月31日经双方监护人协商,达成了如下协议:
一、申请人李**之子李扬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申请人姜**之子姜**负事件的主要责任;
二、姜**一次性赔偿李**之子李*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今后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5000元(含已支付的3000元);
三、本协议一次性了结,再无后续,李**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诉讼、上访。无论再发生任何情况,再与姜**无关;
四、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本院认为
经审查,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人姜**、李**达成的协议书予以确认。
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