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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严*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王*春诉严*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不在酒泉市肃州区香庄花园2号楼401号居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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