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王*春诉严*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不在酒泉市肃州区香庄花园2号楼401号居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张**与被告朱超群、马**、李*、马**、李*、毕星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马**与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张**与被告张**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边雄伟与刘**、刘*、刘*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尚**与朱**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杨**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王**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姜**与李**健康权纠纷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
泾川县**责任公司与王**健康权纠纷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
赵**与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