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王**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2014年7月22日对原告李**与被告王**健康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14)灵民初字第349号判决书中,文字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第一页第三行(2014)灵民初字第336号书写有误,应更正为(2014)灵民初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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