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2014年7月22日对原告李**与被告王**健康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14)灵民初字第349号判决书中,文字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第一页第三行(2014)灵民初字第336号书写有误,应更正为(2014)灵民初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四日
杨**与杨**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姜**与李**健康权纠纷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
泾川县**责任公司与王**健康权纠纷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
赵**与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严*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马**与于*、吴*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闫平生与闫**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郭*某与郭*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马**与王**、党金奎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焦**与丁**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