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焦**诉被告丁**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焦**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焦**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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