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诉被告郭**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双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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