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闫平生与被执行人闫兴俊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闫平生要求撤回执行申请,不再要求法院执行,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崆民初字第221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闫**支付申请执行人闫平生赔偿款2973.17元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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