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牛**诉被告哈**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牛**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牛**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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