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武**与被告(反诉原告)王**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武**及被告(反诉原告)王**先后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和反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武会莲、被告(反诉原告)王**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武会莲、被告(反诉原告)王**撤回起诉、反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武**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