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泾川县**责任公司与王**健康权纠纷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5月28日受理了申请人泾川县**责任公司、王**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泾川县**责任公司、王**因健康权纠纷,于2014年5月28日经自行协商,达成了如下协议:

一、申请人王**在平凉**民医院产生的医疗费用41375元、平**民医院产生的医疗费用28476元,两项合计陆**仟捌佰伍拾壹元(69851元),由泾川县**责任公司全部承担(已支付);

二、申请人双方同意除泾川县**责任公司已支付的医疗费69851元外,再由泾川县**责任公司向王**一次性支付误工费、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含被抚养人生活费)、营养费、后续医疗费、康复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含以后累积更换的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住宿费等共计叁拾伍万元整(350000元);

三、本协议生效后,泾川县**责任公司一次性给付王**本协议第二项的所有赔偿费用,王**给泾川县**责任公司出具收款凭证;

四、本次处理属一次性处理,无后续。本次纠纷处理后,王**不得再另行向泾川县**责任公司或第三方提出任何赔偿要求,也不得再对泾川县**责任公司进行任何形式的民事诉讼行为;

五、其它无争议;

六、本协议申请人双方签字盖章,并经人民法院确认后生效;

七、本协议一式三份,申请人双方各一份,泾川县人民法院存档一份。

本院认为

经审查,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人泾川县**责任公司、王**达成的协议书予以确认。

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